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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8 10:52 浏览次数:次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五条规定了保密事项范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保密事项范围事关定密的科学性,应当精准、适当,防止太多太泛。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规定了定密权限。有的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定密分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二者权限不同,应当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上述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八条对国家秘密确定作出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密点标注是保密工作精细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家保密局正在积极推行这一制度,建议法律中增加相关内容。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的地方、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细化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内容,体现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措施。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
修订草案一审稿在“附则”中规定了工作秘密。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规范,加强管理。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有关条文修改为:“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