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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6 16:52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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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依法治区办,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8】16号)中“建立和推进以案释法制度”的要求,深入开展我市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积极推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压紧压实疫情防控责任,时刻保持警醒状态,从严从紧抓好防控工作,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为巩固拓展全市疫情防控成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收集梳理典型案例。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汇编的《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及处罚清单》(见附件一),涉及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案(事)件的单位有: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8家单位,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11种。请上述责任单位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筛选适合开展以案释法宣传的案(事)件,按照《疫情防控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件案例编写模板》(见附件二)组织典型案例编写,无特殊情况下一般应在案(事)件处置完毕或相应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上报。典型案例的重点对象是依法处置的人员或单位,重点行为是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伤害医务人员、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造谣传谣和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五大类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件宣传。为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升市民群众依法防疫意识,积极引导其遵守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将各单位报送的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委宣传部要统筹各直属媒体单位,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各媒体平台,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典型案例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展板等在全市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高速收费站路口等外省来(返)汉人员进出口处开展宣传;市直机关工委要教育引导广大机关干部以案为鉴,依法依纪履职尽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快递行业以案释法工作力度,引导从业人员遵守防疫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做好各类快递包裹的消杀措施;市直其他部门要依照工作责任,加强对查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的各类论坛活动及酒店在外来人员登记、举办各类培训或论坛活动等方面的以案释法案(事)件宣传;各区要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下沉社区党员的作用,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广大市民、企业和单位依法防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弘扬伟大的抗疫精神,将以案释法工作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本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推进以案释法工作。
(二)建立台帐记录制度。各区各单位要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台账,简要记录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的时间、地点、以案释法人员、以案释法内容、接受宣传人数;注意发现问题、注重总结经验,认真收集活动图片、宣传品等资料。
(三)建立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制度。责任单位和各区司法局要明确并上报一名以案释法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以案释法活动的案例报送、活动宣传等工作。案例和活动情况的信息、图片、视频等资料,请及时报送到邮箱whspfb@qq.com,联系人:袁海霞,联系电话:82658008,13343584600。
(四)加强工作督导检查。为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此次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将纳入2022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并列入 “八五”普法工作目标督查、法治督查范畴。
附件: 1、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及处罚清单。
2、疫情防控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件案例编写模板。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附件一
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及处罚清单
为保障广大市民朋友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让广大市民朋友规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现列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的行为及其处罚,告知如下: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按其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5.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6.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7.依照规定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8.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造谣传谣的行为
10.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1.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附件二
案例标题(要体现所涉重点法律问题)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案例报送时间:年月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调查与处理】
【法律分析】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8】16号)中“建立和推进以案释法制度”的要求,深入开展我市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积极推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压紧压实疫情防控责任,时刻保持警醒状态,从严从紧抓好防控工作,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为巩固拓展全市疫情防控成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收集梳理典型案例。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汇编的《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及处罚清单》(见附件一),涉及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案(事)件的单位有: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8家单位,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11种。请上述责任单位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筛选适合开展以案释法宣传的案(事)件,按照《疫情防控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件案例编写模板》(见附件二)组织典型案例编写,无特殊情况下一般应在案(事)件处置完毕或相应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上报。典型案例的重点对象是依法处置的人员或单位,重点行为是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伤害医务人员、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造谣传谣和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五大类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件宣传。为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升市民群众依法防疫意识,积极引导其遵守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将各单位报送的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委宣传部要统筹各直属媒体单位,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各媒体平台,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典型案例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展板等在全市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高速收费站路口等外省来(返)汉人员进出口处开展宣传;市直机关工委要教育引导广大机关干部以案为鉴,依法依纪履职尽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快递行业以案释法工作力度,引导从业人员遵守防疫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做好各类快递包裹的消杀措施;市直其他部门要依照工作责任,加强对查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的各类论坛活动及酒店在外来人员登记、举办各类培训或论坛活动等方面的以案释法案(事)件宣传;各区要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下沉社区党员的作用,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广大市民、企业和单位依法防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弘扬伟大的抗疫精神,将以案释法工作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本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推进以案释法工作。
(二)建立台帐记录制度。各区各单位要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台账,简要记录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的时间、地点、以案释法人员、以案释法内容、接受宣传人数;注意发现问题、注重总结经验,认真收集活动图片、宣传品等资料。
(三)建立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制度。责任单位和各区司法局要明确并上报一名以案释法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以案释法活动的案例报送、活动宣传等工作。案例和活动情况的信息、图片、视频等资料,请及时报送到邮箱whspfb@qq.com,联系人:袁海霞,联系电话:82658008,13343584600。
(四)加强工作督导检查。为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此次疫情防控典型案(事)件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将纳入2022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并列入 “八五”普法工作目标督查、法治督查范畴。
附件: 1、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及处罚清单。
2、疫情防控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件案例编写模板。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附件一
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及处罚清单
为保障广大市民朋友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让广大市民朋友规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现列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的行为及其处罚,告知如下: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按其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5.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6.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7.依照规定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8.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造谣传谣的行为
10.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1.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附件二
案例标题(要体现所涉重点法律问题)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案例报送时间:年月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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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调查与处理】
【法律分析】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