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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发布时间:2024-02-20 22:30    浏览次数:

  谈及校外培训,一直让家长“又恨又爱”,自“双减”工作部署开展以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校外培训领域的规范管理。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0条,对培训机构的定义、分类管理、办学许可、人员资质、收费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让‘双减’政策能够持续稳定地推进下去,并且在推进过程中,有一个效力相对较高的条例作为依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聚焦校外培训管理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将相关政策规章转化为法规制度,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将有力推动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长效化,有助于全面促进校外培训的规范发展。

  推动监管长效化

  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因为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大力推动校外培训监管立法。

  记者梳理后发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将教育培训作为重点加强的执法领域。“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被写入《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2022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双减”情况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动校外培训监督管理立法,进一步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指出,自2021年“双减”意见出台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校外培训管理工作,探索实践了一批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征求意见稿》以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为基础,同时将各地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凝练成法律条款,把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董圣足看来,通过立法能够进一步理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程序,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相关方面的工作责任,做到对校外培训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同时,能够在依法保障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频发的机构“爆雷”、卷款跑路等问题,切实维护家长及学生的切身利益。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一些声音提出,这是否意味着2021年出台的“双减”意见即将“失效”?

  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解释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双减”意见的失效,其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

  比如,2021年7月,教育部就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在“双减”意见中也对二者进行了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同样明确了校外培训要按学科类、非学科类分类管理。同时,对校外培训的概念作了统一界定,即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一些刚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比如,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等。

  “对于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各地仍然要按‘双减’意见有关要求来执行。”在熊丙奇看来,这正是《征求意见稿》法治精神的体现。因为《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必须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样包括依法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因此,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于法有据。不要求高中学科培训采取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同样的监管方式,也是落实上位法的体现。

  人员禁入划红线

  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校外培训领域出台了很多政策,储朝晖认为,《征求意见稿》通过对过去众多政策进行梳理,找准关键问题,实施了“精准立法”。

  这其中,关注度最高的莫过于为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划定的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的法律红线。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就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相比以往政策,《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对象又增加了教研人员,明确幼儿园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储朝晖指出,这一规定吸纳了此前一些“双减”试点地区的经验,要求教研人员同样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是为了防止与课程教学、考试命题密切相关的教研人员,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招生工作,营造更为公平的教学考试环境。

  针对一些网友提出的“如果教师或教研人员给自己的孩子或亲戚的孩子进行辅导,是否也属于此类违规行为”的问题,储朝晖认为,《征求意见稿》中主要针对的是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任职,从事营利性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至于教师在家给自己的孩子进行补课的情况,则很难纳入监管范围中。

  储朝晖指出,《征求意见稿》在对校外培训的定义中明确了“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的表述,就是为了排除一些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偶尔为亲属、朋友之间提供无偿的、非常态化的简单辅导。

  不过,如果个别在职教师多次集中、频繁地为多位亲戚或亲友的孩子进行集体补课,那么同样涉嫌违规,对于此类行为的界定标准等,需要等《校外培训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由各地方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明确定位重引导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为确保将所有校外培训都纳入监管,避免非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游离于监管之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在储朝晖看来,这一规定有助于把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统一监管服务平台,但针对的主要是那些合法的校外培训机构,对于一些违规开设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这不仅需要加大监管,持续推进依法管理,同时也应正视家长的合理培训需求,鼓励开展规范的、有质量保障的校外培训,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培训需求。这对于治理隐形、变异的学科培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储朝晖看来,《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的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定位,有助于今后校外培训领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熊丙奇也提出,对校外培训的规范管理,绝非要禁止校外培训。此前个别地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进行治理时以“清零”为目标,看似很彻底,实际上反而导致了学科类培训转向“地下”,滋生各类隐形、变异培训,加大监管难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熊丙奇认为,这些规定充分彰显了对校外培训不是禁止,而是重在引导和规范的精神,有利于鼓励规范、有质量的培训机构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多措并举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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