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信息公告
- ·关于开展2023年度武汉市十大普法主题 活动评选工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民法典主题宣传 活动的通
-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 的通知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关于报送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和全省“民主法治 示范村(
- ·关于印发《关于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培
- · 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 ·关于报送2022年度全市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典型案(事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关于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党内法规知识竞赛情
- ·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五届“普法网红”评选活动
最高法明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16 11:00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8-16 11:00 浏览次数:次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8月15日起施行。
《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情况,《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解释》第五条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解释》第六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行刑双向衔接的治理体系,避免“不刑不罚”,《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下一步,最高法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森林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助力美丽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