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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定:行政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等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发布时间:2023-04-23 17:22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4-23 17:22 浏览次数:次
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于保护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臧铁伟介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本法立法目的,突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定位是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同时惠及其他人。二是,进一步明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能。三是,增加关于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的规定。四是,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充实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内容。五是,做好与公共图书馆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完善相关规定。
臧铁伟表示,为了促进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草案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和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作了相应规定。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定行政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等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如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此外,草案在立法目的中突出对老年人的保护,重视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的参与。草案规定,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并强调与残疾人、老年人等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