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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4 17:46 浏览次数:次
江西省吉安市一养生馆新店开业,顾客万某在进店门口处被拥挤的人群挤压摔倒致残,为此引发纠纷。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养生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6万余元。
2021年8月,吉安一养生馆新店开业。为吸引中老年顾客,养生馆广发宣传单,告知店内可免费做理疗及体验红蓝光机,还可以免费领取鸡蛋、面条或大米,到店还可免费品尝药酒。万某听闻后,前往养生馆体验红蓝光机。开业当天,因店内人数众多,万某在进门处被后方拥挤的人群挤压摔倒致残,具体侵权人不确定。因万某与养生馆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养生馆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店内不特定的人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店内体验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对现场秩序的维持更应负高度注意义务。万某在进门处被后方拥挤的人群挤压摔倒,其受伤在于不确定的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该行为是万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由该不确定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养生馆未采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加害行为的必要措施,是万某受伤的间接原因,应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该案尚无法确定第三人,万某也未起诉具体的侵权人,综合养生馆的安全保障能力及过错程度,法院遂判决养生馆对万某损失承担3.6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般注意义务制度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法官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积累加以发展起来的,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社会普通人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创设和持续特定危险源者,基于诚信原则、善良风俗或适当社会生活不成文的规则所要求的对此等危险负有的合理的注意,并且对一般人负有除去或者防止危险的义务。养生馆作为顾客出入的场所,理应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各类型公共场所均应当尽到适当注意义务保障来往顾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尽到相关义务才能避免自己陷入纠纷,同时也能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