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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22 17:35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6-22 17:35 浏览次数: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依法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以及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
针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的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予以了采纳,规定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证冷链物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恢复了现行法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规定,并与部门监管职责相衔接。此外,对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农产品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作出衔接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追溯目录、承诺合格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不具体区分食用农产品、非食用农产品而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可在授权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中作出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