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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5 17:19 浏览次数: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14日对外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并重,加强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与数据相关的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和算法策略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制定程序、裁决程序,保障平台规则、隐私政策、算法公平公正。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征求意见稿》强调,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一)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三)利用数据误导、欺诈、胁迫用户,损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违背用户意愿处理用户数据;(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