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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7 17:36 浏览次数: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26日对外公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自身的名称、标识等相符合,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匹配。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进行必要核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账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对以相似名称注册、更名的,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账号信息内容、专业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手段,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跨平台重新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