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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租房新规来了!

    发布时间:2021-10-11 18:14    浏览次数:

近日,武汉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对武汉市存量房改造改建后的租赁进行了详细规定。“N+1”的各套房屋,必须配置消防设备;

不得拆改或加建厨房和卫生间等处原设计生活服务设施;

对于单套住房内的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 

租赁住房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

通知提到,既有商业、工业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改建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方能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卫生、安全、节能、环保、安全供电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得拆改或加建厨房和卫生间等处原设计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

其次,租赁住房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对于单套住房内的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此次通知中对“N+1”(即将使用面积大于12平方米的客厅或起居室改造为房间单独出租使用的模式)的管理进行了补充,强调各套房屋必须配置灭火器及消防逃生包等消防设备,一般建议放置在一套房的公共区域处,如餐厅等。

通过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加强租赁资金监管

通知提到,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在汉银行中开立武汉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注册地所在区房管部门备案。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目前,武汉市正在拟定详细的资金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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