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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发布时间:2020-01-10 10:47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01-10 10:47 浏览次数:次
法制日报北京1月9日讯记者廉颖婷 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规范化、科学化,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建功新时代、激励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展现新作为,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军地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五条,针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设置3个常设项目,分别为:一、“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表彰周期5年;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全国双拥模范个人”,表彰周期4年;三、“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含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先进军休干部)”,表彰周期5年,一般在项目一表彰后2至3年实施。其中,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个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个人、全国拥政爱民模范个人获得者,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军队人员获奖者享受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为突出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办法规定,评选表彰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含军队文职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此外,办法还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的范围名额、表彰方式、任务分工、表彰程序、表彰监督等进行了系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