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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在部分地区改革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发布时间:2019-12-24 16:37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9-12-24 16:37 浏览次数:次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拟在部分中基层法院和专门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
“为进一步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提升司法效能,有必要改进和完善部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周强介绍了此次试点的必要性。一是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方式的适用,制约了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过高,效率优势体现不足;三是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受限,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四是独任制适用范围不尽合理,不利于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五是电子诉讼相关程序规则尚不明确,不适应司法信息化应用和发展进程。
“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司法质量效率的提升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周强说。
据介绍,此次试点改革拟选择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以及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