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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2 10:25 浏览次数:次
法制网北京11月21日讯 记者 万静 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意见》)。其中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意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价格行为,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明确,对于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地要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意见》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和2009年6月19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今年7月12日至7月25日,《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在7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内蒙古、宁波、南京、福州等部分省份和城市陆续发布了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相关政策文件。从改革效果看,相关地方在放开价格水平后,道路运输市场平稳有序,未出现明显的价格异动,未因价格调整影响社会稳定,为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措施积累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