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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31 09:59 浏览次数:次
漫画/高岳
□ 法制日报记者 董凡超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发布会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围绕《意见》进行了解读。
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据公安部数据统计,2018年,非法集资案件立案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告诉记者,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范围广,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呈现出大要案件多发、涉及领域广泛、手法变异、欺骗性强等特点。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认为,办案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涉案财物处置方式、追缴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姜永义说,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减少实际损失。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同时明确,办案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P2P平台设资金池违法
针对近期出现多家P2P网贷平台的“爆雷”事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缐杰说,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群众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型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许多普通群众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缐杰说,这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侥幸心态,渴望短时间致富;二是盲从性大,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旦周围有人参与,便认为风险降低,从而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识淡薄,明知某些行为如高利借贷、传销等可能是不合法的,仍然参与。
宽严相济把握刑事政策
意见明确,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意见指出,办案机关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同时明确,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单位和个人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及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构成犯罪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北京1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