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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补偿协议谁来签?

    发布时间:2021-11-04 11:02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
家住某公房的蔡婆婆,老伴95年就去世了,但现住的公房承租人一直是老伴的名字没有改。得知房屋要拆迁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需先更名,心中甚是不安。因为,与自己一同登记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的老人的儿子林甲、女儿林乙对如何接受安置补偿的方案意见不统一,不愿意配合办理承租人更名,她家的拆迁协议一直没有签。为此,蔡婆婆让女儿林乙咨询社区值班律师,问问,明明是老伴留下来的福利房,我家为什么就不能直接签协议?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在此案中,因承租人去世,如果不依法变更房屋承租人的名字,被拆迁人签约主体缺失,拆迁补偿协议将无法签订。根据蔡婆婆家的情况,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承租人后再签拆迁补偿协议,能更充分地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能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办对蔡婆婆家的处理是正确的。
【建议与处理】
在征地拆迁中,签约主体的确认,直接影响拆迁利益的分配,去世后的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互不信任、互不相让、甚至兄弟反目、剑拔弩张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建议,如果当事人都能积极配合协商一致依法解决签约主体问题,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家族亲情,节约当事人的签约成本,也能极大提高征地拆迁的签约效率。
女儿林乙向母亲蔡婆婆转告了社区律师的意见,经一家人冷静下来认真商议,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更名手续之后,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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