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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快递物品损毁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2-25 16:43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赵某作为托运人,委托A物流公司(承运人)从武汉托运一批茅台酒至广州市,双方签订了快递单。快递单记载:托运人:赵某,收货人:林某某,货物品名:酒,承运方式精准卡航,货物件数32件,保价声明价值人民币70,000元。上述运输货物于两日后运输至目的地,收货人签收时发现所运货物部分毁损,货物毁损价值为人民币234,350元,托运人赵某向A物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时,该公司未向托运人进行赔付。
后赵某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赵某货物损失234,350元;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某物流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做出判决:
一、被告某物流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某赔偿6,686.62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关于《快递契约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赵某(托运人)委托某物流公司从武汉托运32箱茅台酒至广州市,货物总价值为2,453,334元。双方签订了快递单,快递单正面记载:托运人为赵某,收货人为林某某,货物品名为酒,承运方式精准卡航,货物件数32件,保价声明价值人民币70,000元。托运人签名处用加黑加粗字体注明“请仔细阅读保价声明价值及背面服务条款,签名视为您已理解并同意接受”,赵某在该处签字。
由此可知,赵某与某物流签订的快递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关于关于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中可以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一方责任。本案中,某物流公司在运单上的对限制赔偿责任的保价条款采用了黑体字体并且加粗,在外观文字上明显有别于其他条款。此外,该公司在托运人签名栏内以黑体字提醒托运人阅读运单背面的服务条款,足以使托运人赵某注意到快递服务条款中的保价条款,因此该公司履行了提示提醒、说明义务。赵某对于某物流公司服务条款中保价条款的内容应是知晓且无异议的。
从公平原则而言,某物流公司是根据托运人填写的保价声明价值计收保价费用,即托运人填写的保价声明价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托运的费用。若托运人选择按不保价的模式交费以降低交易成本,在物品毁损后却要求按保价的标准来赔偿,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案涉货物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典型意义】
损坏物品照价赔偿本是通行规则,各家快递公司也都设立了保价物品赔偿条款,但客户保价与否,赔偿差别很大。因为有额外的保价费用,多数用户并不愿为此再掏腰包,未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快递公司或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按照快递运费的几倍赔偿。近年来,快递损失赔偿争议不断。因未保价的灭失邮件得不到全额赔偿,消费者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国快递业务量已经占据世界快递市场的三分之一,快递渗透于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快递服务的迅速发展,对于快递服务中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快递毁损或丢失的现象并不少见,法院关于快递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为了更好的避免风险或在纠纷出现时妥善化解矛盾,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邮寄物品时要注意根据邮寄的物品的价值大小选择是否保价,并及时索要发票和保留好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明确好自己邮寄的物品在快递单上的明细和数量;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物品应先验收再签收,有效、便捷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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