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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广告宣传莫夸大,诚信对待你我他

    发布时间:2020-09-10 10:40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接到群众举报,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前往AA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在其接待大厅及橱窗显目位置张贴、悬挂“巨星甲某代言AA  这代表着AA的形象更具时尚魅力”、“匠心造美  足迹遍布全国”大幅肖像,宣传医疗美容效果;
       2、在大厅内存放有“灵韵精雕大眼术”、“芭比三体俏鼻术”宣传册,内有咨询师鲁某、李某、妍妍、轩轩、倩倩、燕燕、形象设计师余某、咨询师唐某、激光科美容师刘某、外科护士湘湘等人术前术后对比照,为AA整形品牌做宣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人员在本院进行的医疗美容手术记录,除涉嫌存在“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禁止性规定外还涉嫌虚假宣传。
       3、在其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以下用语:
      ①美学牙科——快速矫正广告中有“专属工艺:AA口腔精选全球顶尖材料供应……”;
      ②整形美容——假体丰胸广告中有“假体丰胸是先进隆胸技术和国际顶级假体的完美结合……”;
      ③品牌——医院设备——德国3D齿雕系统广告中有“功效:全球效果最好、最精密、最准确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作系统”等广告用语。
    【调查结果与处理
      当事人AA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为长沙AA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控股医疗机构,长沙AA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与上述人员签订有代言合同书、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肖像使用授权书、AA整形之星协议书,许可当事人使用,未收取广告费用。
       同时查明,上述人员除代言人外均有长沙AA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整形美容医疗记录,排除虚假广告嫌疑;对其利用代言人为其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因涉及管辖权问题,不予认定。
       当事人在网站宣传中使用“全球顶尖、国际顶级、全球效果最好、最精密、最准确”等绝对化语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二十万元罚款。
       利用鲁某、李某等人的名义为当事人医疗美容作广告宣传,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禁止性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以一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合并处以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一)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广告宣传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代言、肖像使用合同、协议,网络宣传截图和外调取得的医疗手术档案等。
       经调查取证,取得鲁某、李某、妍妍、轩轩、倩倩、燕燕、余某、唐某、刘某、湘湘等人的医疗手术档案,其虚假宣传嫌疑予以排除。对于代言人定性处理的问题,因签订合同的主体是长沙AA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虽其允许当事人使用肖像宣传、代言,但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应由长沙AA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所在地监管机关处理较为合适,故不予认定。对其它事实的认定和证据当事人无异议。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当事人在网站宣传使用绝对化语言的行为,有立即改正和未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情节,按法律规定的下限罚款20万元,符合规定;对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因其在2016年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区工商局处罚,当时已对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宣传且当事人的前身为BB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未吸取教训,具备从重处罚情节,故按裁量权顶格处罚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本案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证据收集全面
      (二)法律适用准确
      (三)处罚幅度适当
       最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行,这是自1995年2月1日实施以来,20年的首次修订。新法由原来的49条,变为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原文真正没有修改一个词的只有8条。
       最新《广告法》在9月1日实施后,烟草广告将不能在公共场所发布;未满10周岁的萌娃代言也成过去式;上网浏览网页的弹窗广告一键关闭将不再关不掉等等。
       此外,最严《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除此之外,违法企业还面临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处罚,而代言人虚假广告也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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