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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给农民工缴医保,农民工患病单位要付钱

    发布时间:2020-08-11 10:35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黄某是湖北大悟县的农民,2015年10月被武汉市某装修公司招聘为工人,岗位是油漆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都是双方口头约定的,装修公司也没有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5月10日,黄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脑血肿,需住院接受治疗。黄某遂向公司请病假,黄某住院治病共花费医疗费5万元,在黄某住院期间,公司停发了其工资。出院后,黄某请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支付病假工资。公司认为,黄某生病与单位无关,单位不应该支付医疗费,而且黄某生病住院没有为单位工作,单位也不应该支付其劳动报酬。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是黄某因生病住院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黄某工资?
       二是公司是否应该为黄某报销医药费?
二、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黄某到装修公司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黄某应当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医疗期间,公司应该支付黄某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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