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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出租房意外触电身亡 该由谁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1 16:5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初,郑甲与郑乙合租一套出租房。该出租房由某装饰公司向业主张某承租,后该公司股东杨某以其个人名义对郑乙进行出租。
2019年5月5日,郑乙发现卫生间淋浴有轻微触电感,告知杨某后,杨某立即为其更换房间。新房间马桶没有抽水装置,不能使用,杨某承诺郑乙次日解决。当晚郑甲回出租房后,拒绝入住新房间,仍旧住漏电房间,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郑乙在事发后半个多小时才通知杨某,此时郑甲已死亡。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确认郑甲死因系热水器漏电所致。后郑甲家属、张某、杨某等各方因赔偿责任划分以及赔偿金额而起争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次受害人在出租房意外触电身亡,该由谁负赔偿责任?
房屋所有人张某认为此事与其无关不愿赔偿;房屋转租人杨某认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可能全额赔偿;学校方虽对学生死亡感到痛惜,但认为赔偿与学校没有任何关联;而合租人郑乙的家属认为,郑乙也是小孩子,什么都不懂,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0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分摊与追偿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次意外事故中,房屋的所有人、转租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主体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程度的侵权责任:
①  因热水器漏电导致被害人死亡,而热水器是房屋所有人张某所提供,按照合同约定房主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该义务即为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其应对郑甲的死亡负责。
②  杨某将此房屋转租,对于郑甲而言,转租人杨某可认定为出租人,在对外出租收益过程中,应对屋内的家具、家电、热水器等负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义务。由于对该出租房屋疏于管理,未定期对房屋内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杨某在没有确保电热水器安全可靠的情况下交付郑甲和郑乙使用。虽被告知有漏电危险后更换了房间,但因新房间常用设施仍有瑕疵,郑甲拒绝入住,导致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故其应对郑甲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③  郑乙作为共同居住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及时制止受害人居住于危险环境中。
④  受害人郑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电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而产生的触电感显而易见,但其在使用中忽视了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明知道有触电危险还进行洗浴,对其自身死亡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处理结果】
经多次协商,受害人家属最终同意由房屋所有人和转租人共同向受害方赔偿40万元损失。
随着品牌公寓、代理经租企业的兴起,围绕着“房东”、“二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矛盾日渐增多。尤其是炎炎夏日,电器使用频繁,出租房发生触电事故更是屡见不鲜。这种租房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赔偿纠纷,经常会出现各方当事人互相推诿、不愿担责的情况。

面对这种情形,小廌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① 房东作为房子的所有者,需要对房屋的安全负责。在将房屋对外出租过程中,房东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
②  “代理经租”公司作为房屋实际管理者,应承诺保证租户使用安全,担负相关责任。
③  日常生活中,租客也应当提高安全用电意识,购买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电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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