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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揽关系是不是定作人逃避侵权责任的无敌盾牌?

    发布时间:2019-07-12 10:3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江岸区塔子湖某小区业主童某将自己的别墅交给王某装修。装修期间,临时雇员徐某在搬运装修材料过程中,不慎从别墅尚未安装的电梯口跌入地下一层,经送医抢救治疗两个月后,于2019年3月6日不治身亡。各方当事人对事实经过认识基本一致,但在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问题上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主童某与装修者王某之间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根据童某与王某签订的装修合同,电梯安装的施工并不在合同内容的范围内,电梯是童某自行想要安装。另外,在死者徐某生前搬运的装修材料是谁购买的问题上,双方说法也不一致:童某说是王某包工包料,装修材料是王某购买的;而王某说该批材料是童某自行购买,王某只是帮童某找了徐某帮忙搬运。但在双方对质过程中,王某又含糊其辞地改变了说法,说是自己购买并请徐某搬运。

【法律分析】
1⃣️  房主童某与装修者王某之间的承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装修合同是房主童某与装修者王某单独签订的合同,王某按照童某的施工要求为其建房,包工包料,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童某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认定童某与王某之间属承揽关系,即装修者王某作为承揽人,对定作人即房主童某的毛坯房进行相应的装修工作。
2⃣️  定作人童某与承揽人王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指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从而承担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揽人须执行定作人就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揽事项。2、须有损害事实。3、定作人的定作、选任或者指示有过失。定作过失,是指定作加工的本身就存在过失,即承揽事项本身即为不法,如对危险物品的加工等。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指示过失,是指定作本身为正当,但定作人在对承揽人完成定作事项的指示中具有过失。4、承揽人在执行定作、指示时,该定作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错误指示而造成自己的损害,也构成定作人的责任。如果定作人和承揽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有过错,则应当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童某别墅施工现场的电梯尚未安装,电梯口护栏安装不规范,而在徐某搬运作业过程中,定作人童某与承揽人王某对工作中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告知,客观上未提供安全防护的条件,主观上也存在指示过失,造成了徐某意外死亡的后果。因此,定作人童某与承揽人王某对第三人徐某造成的损害都有过错,双方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塔子湖司法所调解员多次耐心沟通,各方诉求逐步接近,最终达成一致,签订调节协议并现场履行,该调节顺利化解,成功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承揽人和定作人指示过失造成第三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的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先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关系,侵权行为是否是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再看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是否有过失。如此,可以使得当事人无法互相推诿责任,成功地将妄图躲在承揽系背后的定作人定在了责任人的位置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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