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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2 17:55 浏览次数:次
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这些争议往往具有历时长、关联诉讼多、行民交叉等特征,亟须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外嫁女’权益保障”等特色“小专项”,主动加强与当地妇联的联系,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对此,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介绍说,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行政机关强化协作配合,对于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的案件,注重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和妇联组织机构分布广、直接接触群众、信息掌握全面的组织优势,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解决农村妇女急难愁盼问题。在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涉争议始终“诉而不决”,“外嫁女”离异后多次诉讼实质是为求得其今后回原籍生活“容身之所”的情况,向当地妇联通报该案情况,协同妇联共同赴某镇政府开展化解工作,“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权益,并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内容,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妇女的保障力度。
对此,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强对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调查核实,从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同时加强对监督纠正案件的跟进监督和跟踪问效,推动源头治理。在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向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类似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形。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表示,全国妇联与最高检联合建立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在加强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司法救助、法治宣传等方面一直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夯实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障基础。
“近年来,我们紧跟农村土地改革进程,通过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合作、征集发布典型案例等,积极推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牵头化解陈年积案,推动地方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联动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同时注重类案监督,以点带面推动制度完善,促进诉源治理,成效显著,有助于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李颖说。
张相军指出,由最高检、全国妇联共同选编、联合发布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专项活动以来最高检与全国妇联深化协作解决妇女急难愁盼的法治成果,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同步示范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继续加强和妇联协作,加大对涉妇女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等监督力度,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加强普法宣传,完善制度构建,凝聚保护合力,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