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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公益诉讼助力荒漠化防治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0    浏览次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污染环境、非法侵占、过度利用等类型,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为推动荒漠化防治作出的不懈努力,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荒漠化防治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提升荒漠化防治能力和水平。

荒漠化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荒漠化防治非常必要且意义深远。多年来,经过社会各方一道努力,我国荒漠化防治取得显著成效。然而,防治荒漠化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该项工作永远在路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持续助力荒漠化防治。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生动表明,检察公益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荒漠化综合防治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用好用活公益诉讼助力荒漠化防治,首先体现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上。实践中,受多重因素影响,少数地方对于非法占用草地、毁林开垦、地下水超采等违法行为日常监管缺位、执法不严,存在履职不到位、怠于履职等情形,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用好行政公益诉讼,为加强荒漠化防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以此次发布的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喀斯特草原石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检察机关查明,“百草坪”草原存在村民违法占用草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等问题,致使草原石漠化加剧,遂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但问题并未全部整改到位,便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林业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得到法院支持。在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最终深化了草原荒漠化防治力度,推动当地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发展。

用好用活公益诉讼助力荒漠化防治,也体现在促进受损生态有效修复上。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核心价值。实践中,荒漠化生态修复面临生态损害赔偿金收取难,以及如何管好、用好赔偿金等问题,这需要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办案模式,促进受损生态实现有效修复。

以此次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为例,因涉事公司的压裂返排液倾倒至毛乌素沙地腹部半流动沙丘低地,导致植被枯死,且地下水中总固体(全盐量)超标。鉴于此,检察机关通过采取督促行政机关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地块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为解决生态修复资金收取及监管难题,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推动设立专门账户,并持续跟进监督案涉地块恢复治理情况,确保案涉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恢复治理,使受损沙漠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这为今后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管好用好赔偿金,提升生态修复工作质效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用好用活公益诉讼助力荒漠化防治,还体现在强化科技赋能上。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不少案件需要开展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善于向现代科技“借力”,提升办案质效。比如,在此次发布的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高原鼠兔害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针对青海多镇鼠兔泛滥造成的荒漠化问题,检察机关利用卫星遥感图斑技术,鉴别出鼠兔害泛滥造成荒漠化的草原位置,为精准确定鼠兔害治理范围,督促地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公布相关案例,有助于引导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善于借助现代科技力量,为公益诉讼办案插上“智慧翅膀”。

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期待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了解荒漠化防治相关知识,增强植绿、爱绿、护绿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筑牢我国生态安全屏障,不断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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