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 切莫贪心,让渔网变身“法网”

    发布时间:2025-01-23 21:54    浏览次数:

案件详情

陈某某原系长江沿岸渔民,2023年6月上旬,陈某某伙同其他4人经共谋后决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捕鱼售卖获利,并与漆某经事前通谋由其收购捕获的渔获物。先后于2023年6月28日、9月21日、9月23日、9月25日、9月26日、10月8日、10月10日、10月16日、11月8日、11月11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7日共计捕获渔获物2004.65公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江汉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上述五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白明旭、张霄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

 

法庭审理

承办人经阅卷了解到,陈某某原系长江沿岸渔民,以捕鱼为生,长江全面禁捕后,担任赤壁市赤壁镇长江护渔队队员。陈某某工资微薄,配偶和子女均无稳定收入,家庭收入远不足以支撑家用,在其他同案犯诱导下,选择捕捞江鱼进行食用并赚取少量的收入。到案后,陈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悔罪。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律师认为,陈某某因家庭负担过重,法治意识淡薄从而铤而走险,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获利较少,且其未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长江水生鱼苗育种,可见犯罪情节轻微,对长江水体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较小,从而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

 

在案件承办中,承办律师秉持“援、普”结合的援助策略,不仅仅从法律层面提供援助,保障被告人应有权利,还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对受援人进行思想教育。承办律师向其释明,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行动。并向其提出法律建议: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积极退赃,表明自己有悔罪态度。3、主动承担修复责任,争取罪轻处理。

 

在承办律师的引导教育下,陈某某表示愿意退还赃款,并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愿意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且存在自首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辩护意见均被采纳,最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对承办律师的工作成果予以认可。

 

案件点评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祁飞:本案中的陈某某作为原长江沿岸渔民,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后,因家庭收入微薄致使心存侥幸,以身犯法,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实施了非法捕捞活动。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有效介入,不仅能够解决陈某某聘请辩护人的经济负担,更通过其合理的辩护策略,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陈某某作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1月1日,长江开始实行“十年禁捕”,通过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从而实现长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在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虽然可以采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但基于犯罪行为已经实施,这些补救措施并不能够替代刑事处罚,所以我们应当敬畏法律,珍惜环境,远离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67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