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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6 14:44 浏览次数:次
“同志,我是学生家长,由于我个人疏忽导致先后在同一地点被处罚五次,我在车辆登记系统预留的手机号没有及时更换,收不到处罚信息。”
“我确实不是故意的,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是都是为了接送孩子,没办法,希望能酌情考虑。”
这是近日发生在吉林省吉林市行政复议机构调解室里的一幕,工作人员正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阐述了处罚依据与不服处罚的理由,吉林市行政复议机构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安排人民调解员、复议员等专业人士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调解意向,签署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吉林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彰显出吉林市行政复议机构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与温度。
吉林市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融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全过程、全链条,逐步形成有吉林特色的“1+3+N”立体化联动调解新模式,即“1”是行政复议调解中心;“3”是复议争议接待窗口、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N”是复议员、律师、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人民调解员和行政机关法制人员,实现了矛盾纠纷调解“有平台、有队伍、有机制”,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精准溯源,分类施策。打造矛盾纠纷化解“终点站”,实现行政复议工作从“以裁为主”向“裁调并重”转变,展现新时代新征程道路上的行政复议吉林“枫”貌。
下一步,吉林市司法局将继续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目标导向,预防、分流、纾解、化解更多行政纠纷,不断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新模式,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