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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尸诉讼案始末

    发布时间:2017-09-17 20:08    浏览次数:

承办单位: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冯家(佳)启  王盟盟
案    由:生命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的一天下午,北风裹挟着雪籽。武昌区政府的门前突然聚集数十名上访群众,有哭闹的老弱妇孺,有情绪激动的壮年男子。他们扛着花圈,举着横幅,执意要找区领导。武昌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和负责接访的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紧急出动。接谈得知:来访者是湖北省安陆市某村的村民,带队的还是村干部,目的是帮死者岳小利的家属讨说法。缘由:岳小利是来汉务工的农民,2011年5月28日在某KTV装饰施工过程中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0日死亡。其家有未满十八岁的孩子、多病的妻子和双目失明的母亲。然而,KTV未注册登记,谁是老板,谁是房东,谁让岳小利在这里施工均不清楚,致使岳小利从触电到死亡直至医院将其送往殡仪馆,在长达半年之久的时间里,受害人家属四处投诉,苦苦寻找相关责任人均无果。岳小利家属和村民们认为岳小利是在武昌地区出的事,就应该找武昌区政府,所以有了开头一幕。
信访局领导和接访律师认为:1、岳小利的家属和村民上访确属无奈之举,他们无能力找到责任人,更谈不上依照法律程序维权;2、岳小利的家属确属贫困家庭,弱势群体,理应得到同情和关爱。故决定:做来访者思想工作,劝其回家;明确表态:通过信访局直接同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指派能力强的律师帮助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此时,来访者仍半信半疑,不愿离开。直到深夜,信访局领导坚定地说:如调查有难度,我们一定配合律师,找到责任人;此时,仅只接到口头法援指派的冯佳启律师(还未办理书面法援手续)更是安慰受害人家属,并表明:不论遇到多大困难和阻力,一定帮助维权。这样,来访人员带着对案件结果的期盼离开了政府。
来访者离开了,政府又恢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然而,一份承诺换来的一副重担沉甸甸地压在了法援律师的肩上。
承办过程:
经验丰富的冯律师带着年轻的王盟盟律师首先拟定了工作思路:本案的关键是死者岳小利是受谁指派在出事地点工作?谁是受益人?这两点明确了,就明确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相对人,就会有明确的被告,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达到维权的目的。
1、借助区信访局的力量,通知区政府杨园街道办事处综合办、杨园街派出所、杨园街司法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文体局以及武昌医院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到信访局召开了一场特别的调查会。得到如下信息:
岳小利死亡地点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749号,死亡原因是为拟在该处开办KTV的装饰施工中触电,经武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医院将死者送到青山区殡仪馆存放。因无人支付抢救费,医院也未向死者家属开具死亡证。相关部门说法如下:派出所说事发后因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立案调查,无法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安监部门说KTV尚未成立,不是法人,因此不属安监部门管理对象;工商部门说KTV属于行政许可行业,在未得到文体局许可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既不能颁发营业执照,也不能对违法开业者进行处罚,其处罚权应属文体部门;文体部门则说,该地区的所谓KTV并未在文体部门申报过,无法找到责任人;司法所说只能做调解工作,但找不到相对的责任人,无法调解;医院说岳小利是被他人送来的,只交了8000元就再无人过问了,尚欠医院20多万元的抢救费,所以没有向其家属开具死亡证明,医院将死者送至殡仪馆已经尽到义务。显然,这次会议只能说明找相关责任人很难。
2、依据上述零散的信息,法援律师开始了艰难的走访和调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1)在房管部门调查该房的所有权人,查无结果(属于集体土地无证房);(2)在实地考察得知该KTV虽无证,但偶尔试营业;(3)从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中获得一份《选秀灯变更安装合同》,然而该合同虽有董某和李某乙及死者岳小利的签字,然而董、李何许人也一概不知。
3、据该KTV无证经营的事实,办案律师提出:要求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扣押KTV的财物,迫使所有权人即业主浮出水面。然而,究竟是由工商局还是文体局行使这一行政权,又出现了争议。对此,律师将此要求和情况反映到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十分重视,一是了解情况,二是明确两个行政部门应配合律师做好相应工作。
4、或许是来自政府的压力,或许是律师的跑腿和磨嘴感动了某些人,或许是良心的发现,当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对KTV采取行政措施时,相关知情人告诉了承办律师如下信息:A.派出所管治安的干警曾对KTV负责人就治安问题做过询问笔录;B.文体局提供了该KTV原房屋所有权的信息;C.武昌医院告知,其曾租用过死者死亡所在地的房屋,且因未到期退租,还签订了违约赔偿调解书。从上述三方面的信息得知:该KTV是刘某拟申办的,其房屋和KTV资产均属于刘某所有,并获得刘某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5、承办律师艰辛地找到刘某,刘某陈述:我办KTV,整个装饰工程是发包给武汉某装饰公司(并提交了装饰承包合同),死者岳小利是该公司的职工,其收尾工程是该公司委派岳小利完成的,有该公司的李某甲所发短信为凭,故该死亡事故与我无关。我因要求该公司返还工程款,还引发了刑事案件(刘某把该公司的李某甲打成轻伤),所以一直未正面对待该死亡事件。
6、承办律师又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和刘某提供的相关线索找到武汉某装饰公司。该公司称:该KTV的装饰工程的承包合同上的公章确实是我公司的,但该工程是李某甲以我公司的名义承接的,其工程款我公司未收到,人员也不是我公司安排的,且现在李某甲不知去向。
7、当调查工作又陷入困境时,武昌医院为追索岳小利所欠医疗费事宜向承办律师咨询,使律师无意中获得如下信息:a.事故发生后,KTV负责人刘某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后就没有再出面;b.当时在工程现场的工作人员还有冯某(武汉某装饰公司)、董某(KTV老板刘某聘请的工程师),并告知了他们的联系方式。随后,承办律师致电冯某,冯某告知其已不在武汉,但知道《选秀灯变更安装合同》中的董某是KTV老板刘某聘请的工程师,李某乙是武汉某装饰公司会计。
8、办案律师打电话给董某,董某不配合,后经多次打电话做工作,董某才答应面谈。董某陈述:岳小利所承接的尾期工程而签订的《选秀灯变更安装合同》,事实上是李某乙代表装饰公司、我代表KTV老板,共同和岳小利签订的。鉴于董某的陈述对案件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对董某做了完备细致的调查笔录。
9、据上述调查,事实清晰地呈现在办案律师的面前:武汉某装饰公司通过其代理人李某乙和KTV老板刘某通过代理人董某共同委托死者岳小利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为委托方或发包方,因没有提供安全施工设施,更未审查施工人员资质,对岳小利的死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承办律师写好诉状,亲自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并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和司法救助申请。
10、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十分重视,很快与医院联系,要求医院开具死者的死亡证明,并告知律师要受害人家属到法院领取3万元司法救助金以便及时安置死者。谁知,死者家属却拒收此钱,还说到:你们这是想忽悠我们,拿了这3万元把死者安置后你们就不管了。甚至还指责律师:为什么搞了这么久才立案。律师如此工作,法院如此关爱,但并未得到死者家属的理解和认可,然而,承办律师仍默默工作……
11、在一审中,承办律师有理有据地依法为死者家属完善代理工作,配合法官多次到现场调查,多次找相关人员核实事实,多次出庭。最后,两被告虽对原告的主张不持多大异议,但两被告对各承担的责任份额却存在很大争议,致使该案长达半年才判决。
12、一审完后,两被告仍有争议,故提出上诉。承办律师又受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进行了二审代理。很快,二审维持了原判。
13、两审终结后,承办律师又为岳小利家属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武汉某装饰公司及刘某分别赔偿岳小利家属224750.03元、244250.03元。目前,死者家属领取了3万元救助金安葬了死者,两被告的赔偿款已部分执行到位,余款仍在继续执行中。死者家属直到看到了终审判决,拿到了部分款项时,才说了许多感激的话,他们说的最多的是:“世上真的有好人,有好律师。以前有很多担心,甚至是不配合,希望理解。”
点评:
1、该案的难点:
死者岳小利从事的工作,从《选秀灯变更安装合同》来看,是董某和李某乙两个自然人以合同的形式发包给岳小利,然而董某、李某乙与岳小利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代理行为?这决定了责任由谁承担,这是本案的关键,而寻找相关人员,亦是本案的难点。《选秀灯变更安装合同》明确约定“本选秀灯是后加工程”,故此合同系对武汉某装饰公司和KTV老板刘某签订的《施工合同》的补充。结合KTV老板刘某给武汉某装饰公司发的工程联系函,以及该公司负责人发给刘某的短信内容,结合董某的证词,综合得知:董某系KTV老板刘某聘请的工程监理,李某乙系武汉某装饰公司派往装饰工程的现场负责人。《选秀灯变更安装合同》是董某与李某乙分别代表刘某与武汉某装饰公司共同和岳小利签订的雇佣合同。他们的行为都是职务代理行为。
2、该案的调查取证确实艰辛,对此,死者家属确无能为力,政府关爱(特别是法律援助)尤为重要和必要。
3、本案法援律师在数九寒冬、临近年关的时候接下此案,经过长达一年的努力工作,期间又经过了炎炎夏日,从他们的办案过程可以看出,律师的奉献精神可歌可泣。
4、受害人家属从无奈到可望,从可疑到可信,折射出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最终得出结论:好人是多数,好律师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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