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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视角浅谈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8-08-31 10:35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8-31 10:35 浏览次数:次
江汉大学医学院 欧阳礼辰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不断向前推进,高校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了极大的提高,但近些年高校与学生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仍屡见不鲜, 这意味着高校学生权益的工作依旧有改善的空间。本文从法治视角分析了当前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高校学生 权益保护 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制观念与日俱增,目前我国法律教育工作已初见成效,但距离依法治教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近年来,高校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如著名的“田永诉案”和“刘燕文案” , 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说明目前高校学生已逐渐意识到可以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侧面反映出保障高校学生权益的法律存在诸多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因此,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创建和谐校园、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继续实施有重大的意义。
高校学生享有《宪法》及《教育法》等法律及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在高校和学生两者的关系中,高校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管理,考虑到很多学生的权益意识仍比较淡薄,因此学生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近年来对高校学生的权益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害学生的财产权和隐私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保护。高校学生享有一般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和隐私权,但因为种种原因如利益驱使导致很多高校管理者侵犯学生的上述权利。在侵犯财产权方面,如很多高校的管理者会通过占有或挪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来获取不当利益,或强制学生以“交班费”为由上交部分奖金;有的高校辅导员强制学生缴纳班费,而班费的使用明细情况却不告知学生;有的高校强制学生购买“指定教材或辅导资料”;有的高校为杜绝学生使用“违禁电器”而采取没收电器或者罚款、取消奖学金资格等方式;很多高校宿舍因管理不当发生盗窃事件,而财产损失却只能由学生自行承担,如很多校园自行车失窃事件最后都不了了之;在侵犯学生隐私权方面,很多高校常以宿舍安全检查为由在学生不知情下擅自进入宿舍检查,或将学生的某些隐私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造成学生的权益受到伤害。
关键词:高校学生 权益保护 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制观念与日俱增,目前我国法律教育工作已初见成效,但距离依法治教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近年来,高校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如著名的“田永诉案”和“刘燕文案” , 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说明目前高校学生已逐渐意识到可以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侧面反映出保障高校学生权益的法律存在诸多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因此,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创建和谐校园、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继续实施有重大的意义。
高校学生享有《宪法》及《教育法》等法律及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在高校和学生两者的关系中,高校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管理,考虑到很多学生的权益意识仍比较淡薄,因此学生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近年来对高校学生的权益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害学生的财产权和隐私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保护。高校学生享有一般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和隐私权,但因为种种原因如利益驱使导致很多高校管理者侵犯学生的上述权利。在侵犯财产权方面,如很多高校的管理者会通过占有或挪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来获取不当利益,或强制学生以“交班费”为由上交部分奖金;有的高校辅导员强制学生缴纳班费,而班费的使用明细情况却不告知学生;有的高校强制学生购买“指定教材或辅导资料”;有的高校为杜绝学生使用“违禁电器”而采取没收电器或者罚款、取消奖学金资格等方式;很多高校宿舍因管理不当发生盗窃事件,而财产损失却只能由学生自行承担,如很多校园自行车失窃事件最后都不了了之;在侵犯学生隐私权方面,很多高校常以宿舍安全检查为由在学生不知情下擅自进入宿舍检查,或将学生的某些隐私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造成学生的权益受到伤害。
二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及专利权。近几年学生在学位权、公正权及择业权等受教育权以及专利权等方面受到的侵害显得尤为突出。在学位权方面,很多高校都规定只有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CET-4)及/或大学计算机二级考试才能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答辩,很多学生因此而不能顺利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但笔者认为学生因专业或爱好的不同,导致英语及计算机水平间存在差异,但这些附件能力与本专业能力可能并无关系,不应该成为制约其能否毕业的因素;有的高校在发现学生作弊一次后即强制勒令退学,不给予学生自我检讨及自我改正的机会;在公正权方面,各大高校都有发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不公平现象,很多班干部因与管理者走得比较近或私交比较好,又或是家里有背景或后台,获得奖组学金的机会远远多于其他普通人,这导致真正需要的满足条件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资助,反而那些家庭富裕的纨绔子弟拿到自己不应该获得的奖励,学生对于这种奖学金、组学金评选的潜规则现象也无能为力,大家都感叹这个是“拼爹”的时代;在择业权方面,有的高校导师在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故意阻拦学生参加答辩以便能让学生继续无偿为其工作;还有些导师美其名曰让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然后以此为由不让高校学生参加毕业答辩导致其延期,高校学生不能获得学位证,从而影响其就业,学生对这些现象叫苦不堪却又不能为力;在侵犯专利权方面,有的高校教师拿着自己学生发明的专利或成果自己去申请专利权,而很多学生由于对老师毫无防备,没有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导致自己辛苦的劳动成果被他人盗窃;以上这些都极大损害了学生的利益。
三是侵犯学生的救济权。救济权属于程序性权利,包含申辩权和诉讼权等。申辩权和诉讼权是指高校学生依法享有的权益被侵犯或剥夺时,学生有申诉、上诉的权利。我国《教育法》对高校学生的申辩权和诉讼权进行了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救济权,但是实践过程中,很多高校管理者认为自己处于主导地位而忽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导致相关人员“相互推诿、搪塞” 的现象发生,很多学生跑遍了学校所有部门却得不到处理;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受到诉讼范围的限制,案件常常被退回或者直接不予受理,这些都使得学生申诉、诉讼无门,最后只能妥协放弃。
面对这些屡见不鲜的高校学生被侵权行为,如何保护高校学生权益不受侵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提高:
三是侵犯学生的救济权。救济权属于程序性权利,包含申辩权和诉讼权等。申辩权和诉讼权是指高校学生依法享有的权益被侵犯或剥夺时,学生有申诉、上诉的权利。我国《教育法》对高校学生的申辩权和诉讼权进行了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救济权,但是实践过程中,很多高校管理者认为自己处于主导地位而忽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导致相关人员“相互推诿、搪塞” 的现象发生,很多学生跑遍了学校所有部门却得不到处理;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受到诉讼范围的限制,案件常常被退回或者直接不予受理,这些都使得学生申诉、诉讼无门,最后只能妥协放弃。
面对这些屡见不鲜的高校学生被侵权行为,如何保护高校学生权益不受侵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提高:
首先应提高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虽然现在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和维权意识已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还是有部分偏远落后地区的学生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乏权益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敢为自己辩解或申诉,也不知如何为自己争取权益。如大部分高校学生认为自己应当服从于老师及学校, 仅少部分学生认为自己与学校的关系为平等的,还有一部分学生甚至表示完全不清楚。很多学生在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后没有想讨回公道的想法和意识,因此,高校急需开展对学生的法治教育活动。除了对学生进行传统的理论课教育外,高校还可以利用当前网络的优势,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与维权相关的实践活动,如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讨论等,使学生由被动变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其次高校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下,学生们习惯将高校及教师视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对他们的说法和做法照单全收,学生毫无自己的思想,很多高校管理者也只注重学生的义务而忽视了学生的权益。随着时代的发展,“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被倡导,高校应把学生作为教育教学的出发点,在制定校纪校规如各种惩罚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高校的管理和发展工作不应该仅有管理者参与,也应有学生的加入,提高学生的存在感及参与感,如学生参与对学校的监督工作,对某些改革提高好的建议,学校应提供学生这样的参与权,还应该提供学生申辩及保障自身权益的机会。
再次是应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高等教育法》中对高校办学及管理的规定给予高校管理者极大的自主权,使得目前各大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差异较大,很多高校的规章制度太过笼统和模糊,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导致执行过程中很多不公正的现象发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对授予学位的规定条款对成绩优良的定义不明确,没有对大学英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做具体的要求,导致学生与学校对该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进而发生高校与学生不愉快的诉讼案例,这说明规章制度制定者应细化概括性条款,使得各项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只有细化了条款和要求,方能让学校和高校学生有规可询、有章可依。
最后应完善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当前高校与学生的矛盾不断,很大原因在于现有的救济途径较少而且不够通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仅规定了
其次高校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下,学生们习惯将高校及教师视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对他们的说法和做法照单全收,学生毫无自己的思想,很多高校管理者也只注重学生的义务而忽视了学生的权益。随着时代的发展,“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被倡导,高校应把学生作为教育教学的出发点,在制定校纪校规如各种惩罚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高校的管理和发展工作不应该仅有管理者参与,也应有学生的加入,提高学生的存在感及参与感,如学生参与对学校的监督工作,对某些改革提高好的建议,学校应提供学生这样的参与权,还应该提供学生申辩及保障自身权益的机会。
再次是应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高等教育法》中对高校办学及管理的规定给予高校管理者极大的自主权,使得目前各大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差异较大,很多高校的规章制度太过笼统和模糊,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导致执行过程中很多不公正的现象发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对授予学位的规定条款对成绩优良的定义不明确,没有对大学英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做具体的要求,导致学生与学校对该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进而发生高校与学生不愉快的诉讼案例,这说明规章制度制定者应细化概括性条款,使得各项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只有细化了条款和要求,方能让学校和高校学生有规可询、有章可依。
最后应完善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当前高校与学生的矛盾不断,很大原因在于现有的救济途径较少而且不够通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仅规定了
申诉和诉讼两条途径,规定中缺乏寻求援助的具体部门及负责人,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且对救济的具体程序完全没有提及。因此,高校应借鉴国外这方面好的经验,建立完整的申诉流程,并广泛告知宣传,让学生知道哪种情况应该找哪种部门解决,对于故意推诿拖延时间的部门还应该严厉惩罚,这将对高校及各政府部分起到一定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办事效率。
总之,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制度,不仅能加速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更是化解高校与学生矛盾、建立和谐良好的高校环境的一剂良药。只有以高校学生为主体,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才能真正的落实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戴中祥、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2017 年 6 月.
[2] 刘杰.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法制与社会[J].2016
年 2 期.
[3] 彭海.法治思维下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与前景. 思想理论教育(上
半月综合版)[J].2014 年 2 期.
[4] 朱坚.关于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5 年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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