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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子俩公园休息祸从天降,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11-25 10:38    浏览次数:
       【案例简介】
        何甲一家三口在公园休息时,何甲和儿子何乙被高空掉落的法国梧桐枯枝砸伤,导致【案情简介】何乙头部受伤流血不止,何甲头部出现头晕、头痛等现象,身旁的衣物及婴儿车也因此受损。事后何甲一家人立即到公园管理处反应情况。
        何甲要求公园管理处赔偿何甲与何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婴儿车及随身衣物受损费、小孩头皮毛囊植发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3946元。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产生纠纷,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人民调委会申请调解。 
       【处理结果】
       经江岸区劳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1、公园管理处赔偿何甲、何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婴儿车及随身衣物受损费、误工费、后期毛囊植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7201元。公园管理处转账支付至何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2、此为一次性终结解决方式,双方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再为此产生争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园管理处按照约定已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物件损害责任作为民法典侵权编中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主要特别规定在于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不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本案中,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园林木的管理人,负有管理注意的义务,是林木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在林木折断坠落致游客损害发生后,管理处事实未举证证明其并无过错,应当承担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伤害伤残等级从十级到一级共有十个等级。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一个等级5000元,一般最高不突破5万元。而不构成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支持。特殊情况如导致流产等除外。
       本案中,何甲一方并无构成伤残的证据,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数额过高。公园管理处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尽到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实践,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在司法实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定分止争的意义上,它有着不同于其他公法的权利救济途径的特别效应。
      在发挥德治的教化作用与法治的规范作用中,人民调解更好的处理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法律的幅度范围内,道德与情感的介入,往往与尖锐的利益冲突能够有效的化解、包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仅是利益的妥协与让步,更是心理的沟通与宽慰。往往这是在法庭庭审的激烈对抗中所需弥补与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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