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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务人协议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3-11 11:39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9日,王某起诉宋某及吴某二人,要求归还2015年的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该案经生效判决认定,宋某应当归还王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但宋某、吴某二人已登记离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王某对于吴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控,宋某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随后,王某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宋某及吴某的财产分割协议。
 
【调查与处理】
      经查,宋某、吴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8年4月28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共有财产分配给了吴某,3套房产于2018年5月3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全部登记在吴某名下;关于债务,双方约定为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吴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约定,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离婚协议所涉条款系一个整体,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分割,还参杂着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结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有涉及。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因此,结合司法实践及最高法院的观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不涉及身份关系的,仍然适用《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2、面对债务人协议离婚将财产约定归配偶、子女所有,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撤销权的规定寻求救济,依法还需满足四个要件: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权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离婚协议中,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债务;
      第三、债务人无偿转让、放弃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其个人财产份正常减少,没有能力偿还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第四,债务人和受让人在主观上需为明知且存在恶意。
      对于债务人而言,若债务人在明知自己存在债务且该债务已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无偿处分其财产,则有逃避债务的故意,主观认知上推定其存在恶意;对于受让人而言,需要区分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对于无偿受让时,法律上可推定为明知。
      本案中,宋某、吴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宋某此举显然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故法院支持了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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