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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武汉首部区级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将施行

    发布时间:2020-10-28 11:31    浏览次数: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政府印发《江岸区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出台,为江岸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据了解,这是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决定》施行后,武汉市首份区级层面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制度文件,必将进一步提升江岸区法治政府建设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规定》共13条,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江岸区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江岸区行政应诉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指导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应诉总原则。实行权责一致“谁执法谁负责、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由应诉机关承担主体责任和诉讼费用。以江岸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分类处置:房屋征收类案件,房屋征收部门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为应诉机关;城中村改造类案件,具体负责的街道办事处为应诉机关;信息公开类案件,具体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行政审批局为应诉机关。
       二是明确文书签批流程。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答辩材料的签批流程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当日内确定应诉机关;应诉机关应当在答辩期届满5日前将全套答辩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审查后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加盖区政府公章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三是强化行政应诉考核。实行“应出尽出”“出庭出声”原则,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率应当达到100%;正职负责人出庭出声率应当达到40%;败诉率应当控制在4%以内,3项指标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此外,《规定》还要求以本单位为被告的年度第一件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下一步,江岸区将严格督促落实《规定》要求,通报整改,强化考核,确保完成绩效目标,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应诉工作,切实减少败诉案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夯实全面依法治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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