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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擦亮双眼 让维权变得更加容易

    发布时间:2019-09-26 15:3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辖区某经营单位销售给消费者的53度飞天茅台涉嫌假冒茅台白酒。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贾某陈述其销售的4件茅台酒系从个人手上收购,现金交易,无任何进货凭证。投诉人张某称,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服务站武汉站初步鉴定,属假冒茅台酒。为查清事实,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贾某将从他人手上以每瓶1000-1120元价格(价格为当事人自述)收购的4件完整包装的53度500毫升飞天茅台酒(以下简称茅台酒)共计24瓶销售给购买者许某,每瓶单价1200元,共计28800元,贾某未开具销售票据,且购买者也未索要购物凭证。
当日许某录制了所购买的茅台酒视频,此视频从不同的角度拍摄了4件茅台酒外包装,双方均未开箱记录每瓶酒编号和批号。许某是帮陈某代购,且陈某又将此批酒转卖给张某。此批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茅台酒。
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许某将贾某退还的款项退给陈某,陈某以转账的形式全额退款给张某。贾某以明显低价购买、低价销售茅台酒,经鉴定为假冒茅台酒,且承认违法销售事实后又提出销售的茅台酒被调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投诉人退回的24瓶53度500毫升装假冒飞天茅台酒;
二、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分辨真假,认清商标及相关注册信息,并且注意商品外包装,印刷是否清晰,色调是否纯正,批准文号是否规范。对存疑商品,可以登录相关政府网站、企业门户网站查询。
部分消费者知假买假,这种行为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机会和市场,要从正规渠道、规范门店购买商品,不贪图低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索票、索证,留下消费凭据,发现可疑商品后,可将相关的物证,如发票、收据、商品内外包装、他人见证等,送相关政府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鉴定、鉴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犯罪线索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这样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没有立足之地,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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