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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加盟创业上当受骗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9-12 15:2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8年“百米汇选”在58同城上的招商加盟信息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创业加盟者络绎不绝。同年5月19日,秦某与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百米汇选社区体验店加盟协议》,协议约定该科技公司将百米汇选社区体验店的商标、运营管理模式及相关云计算平台软件系统特许授权给秦某使用,由科技公司落实店址,秦某需要按照被告提供的装修图纸进行装修,科技公司应代为引入快递服务业务,对秦某进行培训和指导协助,促进秦某持续提升营业额。协议签订后秦某向科技公司支付了3万元加盟服务费和2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对科技公司选定的店址进行了装修,装修花费了12297元,房租12600元。
开店后,科技公司先后为秦某引进的两家快递公司均不到半个月就撤出,快递公司还拖欠秦某的派件费,使得秦某不仅没有赚钱,还损失3000多元,后秦某要求科技公司继续引进快递,公司再也不予理会。出于无奈,秦某联系到了社区律师为其维权。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发现:
1.授权秦某加盟的科技公司系于2017年3月30日注册的,其经营范围中没有商业特许经营项目,在国家商务部网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该公司也无“百米汇选”项目备案登记,该公司也不具备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的“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
2.该科技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拥有“百米汇选”的商标权,其于2018年11月7日才取得“百米汇选”商标权。其授权秦某等加盟商使用的“快递超市”的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权利等经营资源及特许经营权也不属于该科技公司。
经与秦某协商之后,社区律师代理秦某提起诉讼,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对秦某不积极维护“百米汇选”商标的违约行为要求其赔偿20000元。
 
【法律分析】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向秦某履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披露上述经营资源、备案信息、“两店一年”等信息义务。而上述信息对于被特许人是否选择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具有重大影响,亦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及合同的履行有重大意义,故涉案《加盟协议》应予以解除。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但是鉴于科技公司对秦某提供了选址和开店指导服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期限的长短扣除了一定的加盟服务费,最后科技公司需退回秦某加盟费23333元,保证金20000元,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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