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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合同又任性开除 公司面临双倍惩罚

    发布时间:2019-11-07 16:1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李某进入某网络公司工作,任程序员一职。至2019年1月,公司部门主管谈话开除了李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保,除了首月通过对公账户发放工资,其余都是私户。
因公司无故开除李某,李某向公司讨说法,公司置之不理。李某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从2018年5月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公司未出庭,仲裁裁判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请求。后李某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李某是否有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本案中,李某已在该网络公司工作半年,和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网络公司需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网络公司一次性支付四万三千元给李某,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双方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固定。
作为劳动者个人,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要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和税务部门投诉举报,以及保存好工作证、花名册、工资单等信息。
与此同时,劳动者在主张“二倍工资”权益时,也要注意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便更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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