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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企业真实支付凭证 获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9-11-14 16:1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A公司是B市一家园林绿化企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和租赁服务,其中,绿化工程大部分为政府工程,与区域经济联系紧密。该公司于某一年度内取得绿化工程收入9000余万元、租赁收入200余万元、绿化养护服务收入400余万元。虽收入超过亿元,但同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为零,收入利润率畸低。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A公司承接的很多绿化工程位于B市各远近郊区,需要与乡镇、农户打交道。为确保施工顺利,公司遵从业内的一些潜规则,采购了很多“不得不买”的树苗。很多卖树苗的人开不出发票,就采用其他方式找票来卖树苗。只要是真票,A公司就收下当做进项抵扣。
税务局根据上级单位提供的线索,通过对该公司的收入费用展开核查,最终查明A公司共取得40多张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A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A公司辩称其有关苗木支出是真实的。
检查组后以证据为基础,成功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000余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000余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余下1000余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综合其他税款、弥补亏损等因素,本案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200余万元,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
 
【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年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中提出:“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该规定只是限制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但并未表明,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也没有排除商业合同、付款凭证等其他原始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三项要求: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本案中,A公司只要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企业一方面应寻求正规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活动,以确保可取得合规的发票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另一方面,企业在取得合规的发票存在困难时,应在日常管理中注意保留和保存与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合同、支付凭证、收款确认函或收条、银行或其他电子支付记录或截图等),以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业务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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