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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意向性门面租赁合同单方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9-11-22 16:1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外地商贩胡某想要承租大智街某商业公司的门面摊位,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于9月25日签署了意向合同,并交了2万元的意向金。
次日,胡某因家中母亲生病,无法再承租摊位,找到该商业公司要求退还2万元的意向金。该商业公司以意向合同上注明的违约事项为由,声称胡某违约,坚决不予退款。双方因意向金的退还问题发生分歧,求助于大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是一起因退租摊位的退款问题而引起的的摊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可知意向性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胡某单方退租存在违约,的确实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该商业公司提出胡某违约有损失,要求少退钱,也确有其道理。
 
【处理结果】
经调解,该商业公司与胡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商业公司同意退还给胡某部分意向金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胡某同意接受上述退还方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日趋活跃,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参与到商铺、摊位租赁和商业经营活动中来。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专业知识和业务不熟而发生一些纠纷。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一定要深思熟虑,千万不能一时头脑发热。要想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要知道在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情!
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承租之前一定要查证商业用房情况,确认对方为该商铺产权人,如对方不是权利人,取得商铺产权人书面同意;
2、确认商铺内煤气、水、电的容量是否符合要求;
3、把每年租金调整幅度事先约定于合同当中,明确何种条件下可调整房租;
4、确认商铺整修期是否免租,费用由谁来负担,租约到期之后,店面是否应恢复原状,最好把店面照片存档,并注明使用材质,作为日后原状归还的证明;
5、确认租赁期间租押金与收取日、租约终止转租限制、租期中途单方面解约应如何处理,要提前多久告知;
6、确认租约到期后如继续承租,要提前多久告知;
7、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8、应约定如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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