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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被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29 09:2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近日,江岸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投诉,反映某网咖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现象,区文体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依法对该网咖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查,该网咖收银台明显悬挂《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备案证书》。执法人员对网咖上网人员随机进行抽查,发现4名身着校服的男性上网者。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询问其中1名上网者身份时,其他人员立即下机离开。该男子称自己未携带身份证,未满18周岁,为我市某中学高二学生。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了宣传教育,提醒其按规定不得进入网咖。
     【处理结果】
     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网咖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拟行政处罚,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网咖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区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该网咖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于当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网咖单位负责人自行缴纳了人民币5000元罚款款项。
     【法律分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本案中,该网咖未按照规定核查登记上网者的身份证,且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未成年人进出娱乐场所的现象在暑期尤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吧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好文化市场环境,区文体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强对网吧、KTV 和电玩城等场所的检查力度,采取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等多种方式,适时展开突击检查,对辖区网吧开展高密度执法检查,使网吧市场整治取得成效。
      杜绝未成年人上网,网吧从业者也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把进口关,一旦发现未成年人,不管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不要让其在该网吧或者该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逗留、上网。与家长、学校、监管部门一起,给未成年人一个无网的空间,守住未成年人的上网底线,营造一个健康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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