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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6 17:20 浏览次数:次
近日,江岸区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某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期间,违规收取电梯费。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区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被举报人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自2016年12月起向业主收取电梯费0.3元/平方,该收费项目及标准未经过相关业主大会程序通过,涉嫌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期间共计收取费用7350.10元。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录像资料、现场照片和被举报人提供的收费金额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区价格主管部门向被举报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被举报人的申请组织陈述、申辩活动。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一)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三)在标价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者条件以及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四)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五)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三、《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鉴于被举报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多次投诉,且未能及时与业主协商解决,其价格违法行为严重且社会影响较大,在检查取证过程中,被举报人拒绝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具备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7350.1元予以没收,同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被举报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对被举报人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从重处以违法金额3倍的罚款,计22050.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9400.4元。
【典型意义】
物业违规收费行为的产生,多为业主对法律规定的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大多不知情,而物业公司正是看到了这个漏洞,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采取各种隐蔽的手段,攫取不正当利益。正因为如此,业主更应该捍卫自己的主权,拿起法律武器,团结一致,不要被物业公司牵着鼻子走。而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对物业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收费行为,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