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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时间:2019-06-20 15:43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5日,甲公司与员工邓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2018年年初,因经营发展需要,甲公司拟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本市另一辖区,并在举行员工会议时告知了全体员工。2018年7月19日,甲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公司将于2018年7月23日起搬迁至新的办公地点,并要求各位员工自2018年7月23日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然而邓某却一直未到甲公司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上下班。至2018年7月26日,邓某累计旷工已长达4天。2018年7月26日,甲公司根据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正式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邓某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随即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对于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遂驳回了邓某的仲裁请求。邓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评议,程序合法,并已经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邓某旷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邓某属于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邓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可能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者想跳槽又不愿放弃经济补偿金,而故意采取一些不合法的小动作迫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的要求。本案给抱有这种心理的劳动者提了一个醒: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注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告知、民主评议的程序要求,保证规章制度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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