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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游乐场发生人身侵害 法律定纷争维权益

    发布时间:2019-03-07 14:4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8日,郑某在溜冰场滑冰时,因为冰面有坑导致其受伤骨折,后去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而该溜冰场由北京某文化体育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管理。郑某家属为此事多方与北京某文化体育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协商未果。
2018年2月27日,郑某家属到工商局申请调解,经工商局于2月27日和3月1日约谈并调解。但由于北京某文化体育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导致调解无果。后郑某家属和北京某文化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多方联系协商都无果。不得以郑某自行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入院检查费、法医鉴定费用全部由郑某家属先行支付。

【调查与处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某各项损失41269.43元;
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被告北京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及武汉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是在合法购票参与滑冰娱乐活动时使用被告的场所过程中所受的损害,由于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相关经营场所责任和义务,应保证娱乐场所合法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状况,在发生安全危险应给于及时的修理维护,本案中该滑冰场没有及时维修并作出警示标志导致郑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场地导致事故严重受伤,原被告方成立民事侵权关系。
原被告的民事关系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范畴,依法应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原被告责任划分及责任分担问题。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北京某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作为武汉分公司的母公司应保应当依法承担其分公司的责任。原告郑某的严重受伤的事故,是由于武汉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娱乐场所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所以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对于原告郑某的人身损害责任。
对于该案的原被告责任划分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案件查清的事实情况,和当时双方履行责任能力的大小和权利受限制的程度,由审判机关独立依据审判实践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判刑事,这也是中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提高,在纷繁复杂的个人和社会关系中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各个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当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和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正当程序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和权益,第一时间报警固定当时的直接证据,并向消费者维权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寻求法律保护,积极通过合法的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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