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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

    发布时间:2019-01-17 16:3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张某某入职某摄影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工作内容为接送顾客至景点拍照。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止,后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止。约定张某某每月工资1500元,另加社会保险补贴500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平均工资为2934.7元。工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某在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其自行在流动窗口缴纳,累计缴费39880.56元。
2016年10月19日,张某某开始没有上班。
同年11月24日,张某某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后张某某将该摄影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确认上述事实,认为某摄影公司没有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尽管某摄影公司每月支付其社会保险补贴,但由于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张某某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决某摄影公司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余元。
 
【法律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该项法定义务经常会让劳动者在入职时签订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的承诺,同时在每月工资中支付劳动者一定的所谓“社会保险补贴”费用,认为这样做就可以规避掉法律风险。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同时,用人单位也将面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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