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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开设赌场案解析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19-01-10 16:1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田某于2017年7月中旬,与同案被告人王某、李甲、傅某、严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由王某、田某、李甲、傅某、严某分别占有该赌场的股份并参与管理和分红。
王某、田某等人通过采购电脑主机、显示器等赌博设施和提供网络赌博网站的客户端及账号、密码,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由郑某和付某充当“荷官”,由李乙负责给玩家兑换筹码。
2017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将开设赌场的被告人王某、田某、李甲、傅某抓获,当场收缴现金26000元和面值433740元的筹码。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调查与处理】
检察院指控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2018年7月12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田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2018年8月29日,法院判处田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田某、王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即区分主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主犯的认定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认定:
——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
○ 看犯意是由谁发起的;
○ 犯罪的纠集者;
○ 犯罪的指挥者;
○ 犯罪的主要实行者。
——以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为标准:
○ 主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后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这种决定性作用主要表现为促成共同犯意的形成,并使之强化。其中包括提起犯意的行为,即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或者教唆行为。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对引起共同故意犯罪起了决定性作用。
○ 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其中包括:
①主要实施者:这类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主动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
②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因其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认定为主犯。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系赌场股东,但被告人王某在赌场掌管财务,管钱、分利,田某在赌场掌管运营,负责赌场运作、筹码资金结算、雇员工资结算等,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对于从犯的认定: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  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  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  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  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  提供犯罪工具;
○  提供犯罪对象;
○  为实行犯带路, 察看作案地点;
○  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  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傅某、严某不参与赌场主要事务,或因出资成为股东,或因拓展客源成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田某在本案中系主犯,但是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判处田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富裕,开设赌场犯罪呈高发态势,且在形式上呈多样化的特点。犯罪原因主要是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受利益驱动,涉铤而走险,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存在漏洞享乐主义、不劳而获等思想长期存在。很多均是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等特殊人群,没有技能。鉴于此特殊性,所以开设赌场罪均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呈现,涉案人数众多。
从本案来看,首先,法院通过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应事实分别定罪量刑,有力打击了利用社交媒体网络赌博的新型犯罪,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借鉴价值。
其次,本案中各个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形成分工合作的利益链条,对开设赌场罪的发生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对于虽然未出资但是通过拓展客源而进行分红的被告人认定为共犯,对于此帮助行为的犯罪活动予以严惩,才能有效切断开设赌场的利益链条,遏制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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