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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索债引发案外案 调解解开结中结

    发布时间:2018-12-27 19:4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4日,在某工业园门口,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农民工陈某因工程款问题与某建筑公司老板倪某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陈某的朋友吴某、倪某的司机潘某均参与打架,后被群众拉开并报了警。
陈某与吴某被送往同济医院进行治疗,最后诊断结果为陈某鼻骨左侧骨皮质皱褶,骨折可能,左眉骨缝了3针,多处挫伤;吴某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倪某、潘某轻微皮外伤。
2018年11月5日,双方当事人拿着公安机关委托函来到塔子湖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争议焦点】
塔子湖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情进行了解以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调解要求。
◇  倪某与潘某认识到自己动手打人是违法行为,愿意给予对方赔偿,解决纠纷;
◇  陈某与吴某要求将打架的事情与工程款的问题一起解决,提出了工程款、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5万元的调解请求。
对于陈某与吴某的要求,倪某认为工程欠款是合同纠纷,不应该与人身损害纠纷合并处理,只愿意单独处理人身损害纠纷一事。调解陷入僵局。
本案的调处焦点在于:人身损害纠纷的调解是否必须以化解合同纠纷为前提开展?如何化解双方心结?
 
【法律分析】
调解员分析案情以后,认为工程款纠纷是本案的重要前提,这个问题不解决,本案难以调解成功。
经调查了解,2018年3月2日,陈某与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合同,规定陈某于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13日(共18天),进行劳务施工,竣工验收后给付工程款。从工程开始至今,某建筑公司项目部陆续向陈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陈某向建筑公司老板倪某请款,倪某在请款单上签字初步同意,但建筑公司最终认为工程未验收,也未最终核算,暂不予结清尾款,陈某认为公司言而无信,遂引发打架纠纷。
◇ 倪某和潘某殴打陈某的行为,造成了陈某多处受伤,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介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故意伤害罪就包含在此法律规定中。如果倪某和潘某积极处理,按照刑事和解制度处理,可能免除刑事责任。
◇ 工程验收是工程结算的必要环节,据《合同法》中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建筑公司负责人倪某在请款单签字并不代表工程验收通过,建筑公司未结清工程款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目前,建筑公司愿意提前对陈某负责的项目进行验收结算,请陈某正确认识并予以配合,陈某表示对相关法律不懂,造成一些误解,现在表示完全理解,随后将相关施工资料提交给建筑公司,双方约定在三天内验收结算。
 
【调处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两项调解协议:
一、陈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约定: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一次性结清陈某全部工程款。付清上述工程款项后,双方签定《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及合同外工程完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合同纠纷。
二、陈某、吴某与潘某、倪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约定:倪某、潘某共同一次性赔偿陈某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整,赔偿吴某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整,陈某、吴某收到赔偿款后承诺出具对倪某、潘某的谅解书,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典型意义】
◇  复合型案件的调解应当追根溯源。本案如果仅仅就人身损害纠纷进行调解,即使勉强调解成功,双方合同纠纷这个定时炸弹依然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隐患。
◇  用法律说理化解当事人心结。调解员通过讲解法律规定,说服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认清矛盾的焦点,当事人打开心结,调解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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