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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治督察职能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时间:2019-07-12 10:24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9-07-12 10:24 浏览次数:次
2019年7月10日,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司法局局长江秀国同志带领法治调研与督察科科长张俊、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白德勇等一行在三里桥街对依法治理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江局长一行首先对三里桥司法所工作人员上班情况、工作纪律进行了突击检查,看到工作人员全员在岗,工作状态良好,工作认真且有成效,给予的充分肯定,并对下阶段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后,与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永刚、办事处主任王志义等班子成员在街会议室就街(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街道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不合理性,从而纠正这些行政行为;有利于化解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推进达成行政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区法院行政庭白庭长也给出专业意见: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诉讼,并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此次法治督察,使街领导班子成员进一步认识到行政应诉的重要意义,虚心接受督察组的宝贵意见。表示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坚定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水平。

江局长一行首先对三里桥司法所工作人员上班情况、工作纪律进行了突击检查,看到工作人员全员在岗,工作状态良好,工作认真且有成效,给予的充分肯定,并对下阶段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后,与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永刚、办事处主任王志义等班子成员在街会议室就街(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街道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不合理性,从而纠正这些行政行为;有利于化解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推进达成行政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区法院行政庭白庭长也给出专业意见: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诉讼,并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此次法治督察,使街领导班子成员进一步认识到行政应诉的重要意义,虚心接受督察组的宝贵意见。表示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坚定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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