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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2 17:43 浏览次数: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近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武汉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成品粮储备(含必要小包装)规模,不少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办法》明确,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储备的,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粮食(含食用油),主要布局在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市场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人口密集地区和缺粮地区。稻谷和小麦(含成品粮)储备总量不低于规模总量的70%,根据实际建立一定数量的饲料粮储备。并且未经本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办法》明确,武汉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成品粮储备(含必要小包装)规模,不少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省级和其他地区要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
同时,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是当年生产的粮食,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指标。新粮上市前,可收购上年度粮食。新粮上市后,不得收购、轮入上年度粮食。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则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根据要求,地方储备粮轮换应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70%,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除执行地方储备粮销售、轮换、调整和动用计划以外,地方储备粮任何时点实物库存应保持计划的100%。
《办法》明确要求,储存的稻谷和玉米一般不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超过四年、食用油和豆类一般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