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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优化营商环境立法 探索中的失误可不追究

    发布时间:2019-07-22 10:36    浏览次数:

法制网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 万静 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针对发改委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事,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分析认为:“今天围绕营商环境的竞争不仅是全域性的,更是全球性的。它构成了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构成了外资进入中国的‘投资指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是凭借减税让利,通过拼资源、拼政策换得了外商投资的青睐;今后,我们更需拼服务、拼信用、拼环境,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服务上优化,从而营造持久的吸引力。”

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从2017年的第78位大幅跃升至46位,首次进入世界前50位。在近年,中国为中小企业改善营商环境实施的改革数量创纪录,位列今年营商环境改善幅度全球前十。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廖凡认为,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给我国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以及营商环境中依然存在的不少短板和不足,还要下大气力将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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