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法治新闻 > 法治新闻
司法部发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03-20 10:50    浏览次数:

法制日报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蔡长春近日,司法部发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各地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满意度。据悉,这也是司法部出台的首个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

《规范》给出了刑事法律援助及承办机构、承办律师和受援人等术语的定义。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包括承担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是指依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是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规范》将受援人定位为个人,而不是公民,有效保障了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

《规范》明确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该行业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该行业标准共9章,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服务质量控制等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了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

为增强《规范》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细化了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的服务要求。比如,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得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应确保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受援人一次”“应当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内容,并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单独设置章节予以规范,以促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刑事案件受援人满意度。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