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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1 16:01 浏览次数:次
漫画/高岳
□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法制网通讯员 文天骄 孙百灵
袁明和曹凌虽然都是未成年人,但他们却经常混迹于各大酒吧,只为偷盗手机获取不义之财。有一次,袁明装着醉酒把他人手机拨到地上,曹凌趁机捡起将手机偷走。就在他们准备再以同样方法在酒吧盗窃时,被民警抓获。今年2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袁明、曹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近期调研发现,该院自2014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比例的案件都与酒吧有关,酒吧渐成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地。
为了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成年前远离酒吧,天心区法院在判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时还在判决书中发出刑事禁止令,即禁止未成年被告人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盈利性场所。该院办案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禁止令的发出,目的在于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出入酒吧频发“少年犯罪”
董燕是天心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在她审判的案件中,涉未成年人在酒吧犯罪的案件不少。
2001年4月,胡横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小学毕业后,他便坐火车来到长沙准备“闯社会”。在长沙找工作期间,他结识了比自己还小一岁的谢鸣。出生于湖南益阳的谢鸣,高中没读完也跑到长沙来找工作。虽然没有正当收入,但胡横和谢鸣经常泡酒吧。由于囊中羞涩,胡横和谢鸣常为如何找来喝酒钱而发愁。
2018年4月24日,胡横、谢鸣和其他另外四人在长沙市某酒吧喝酒,一直喝到凌晨一点。这时候,胡横、谢鸣和另外四人商议着出去“捞一把”。他们所谓的“捞一把”就是抢劫他人钱财。
商议完后,六人便走出酒吧来到一个巷子里伺机抢劫,刚路过此地的余某成了他们的抢劫对象。两天后,胡横和谢鸣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胡横、谢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由于胡横犯抢劫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谢鸣犯抢劫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均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一审判处胡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谢鸣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和胡横和谢鸣一样,从外地来长沙的未成年人熊标犯罪的案件,也是他和同伴在酒吧喝酒时策划的。
虽然自己还是一名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但自从到酒吧去过一次后,熊标就开始迷上了这里,只要有时间,他总会召集几个同伴到酒吧喝几杯。熊标没工作,每次在酒吧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开销,他觉得压力有点大。为了不劳而获,他想到了抢劫。
2018年5月15日,熊标再次召集玩伴李瑞、龙景等5人,在长沙某酒吧喝酒,一直喝到凌晨两点。其间,5人一起商议抢劫他人手机,然后换钱来花。商议好后,熊标带领李瑞、龙景等4人从酒吧门口寻找作案目标。当时已近凌晨3点,街上行人很少,当他们走到太平街太傅茶楼附近时,发现一人正在独自行走,便抢劫了那人的手机,并将抢来的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龙景分得50元,李瑞等3人分别分得20元,其余赃款归熊标所得。
201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熊标等5人抓获归案。5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5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坦白、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5人分别在所在地实行社区矫正。
天心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熊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瑞等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
禁止令写入刑事判决书
为了让未成年被告人远离酒吧,在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天心区法院发出了禁止未成年被告人进入酒吧等盈利性场所的禁止令。
2017年7月6日凌晨两点,在长沙市某酒吧门口,因樊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与小亮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斗殴。双方分开后,小亮心生不满,邀朋友蔡某、范某等十余人帮忙教训樊某。在小亮的授意下,蔡某还用微信联系了在附近酒吧泡吧的小华等人前去帮忙。
小华看到朋友有事,随即走出酒吧并从摩托车坐垫下拿了一把50厘米左右的刀前往帮忙。
小亮、蔡某等人与小华等人会合后前往酒吧寻找樊某。小亮没有看到樊某,却在酒吧楼梯间看到了刚才也在斗殴现场的樊某朋友孙某。小亮要范某把孙某和其朋友龚某叫下楼。谁知孙某和龚某却将范某推倒在地。
小亮立即上楼制止,并要龚某、孙某下楼谈一谈刚才斗殴的事情。下楼后交谈无果,双方便动起手来。十多人将孙某、龚某围住,小华拿出刀将龚某头部砍伤,小亮等人一同殴打龚某、孙某两人,随后他们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5月3日,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小亮和小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法院当庭宣判,小亮、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小亮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判处小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禁止两被告人在成年之前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性场所。
推动禁止令落到实处
“天心区法院自2014年以来审理的数十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与酒吧有关的占较大比例,2016年半年时间内,就有3起青少年犯罪发生在酒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董燕对记者说。
为了杜绝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网吧现象,天心区法院曾向天心区文化综合执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督促酒吧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同时对天心区范围内所辖酒吧等娱乐场所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和管理,并对发生案件的酒吧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函》后,天心区文化综合执法局很快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酒吧、网吧的执法力度,要求酒吧、网吧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志设置到明显位置,并对发生过案件的相关酒吧进行了处罚。之后,天心区法院开始在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中,写上“禁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禁止令。
“我们在判决书中发出禁止令,禁止未成年被告人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盈利性场所,其目的旨在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罪犯。”董燕介绍。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据记者了解,法院禁止令到底由谁来执行?曾是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指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但实践中,由于行政配套法规跟不上,事实上造成法院的禁止令执行起来存在一定困难。
“我们准备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调查,具体查清一下禁止令的落实情况。”董燕对记者说,天心区法院将采取实际行动推动禁止令落到实处。
(文中被告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