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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05 11:29 浏览次数:次
制图/李晓军
□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长江里非法采砂要打击,对“砂霸”也要惩处;电鱼是违法的,严重的不仅要坐牢还得赔钱;身边很多臭水沟,镇政府不管检察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4起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有刑事案例两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1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指引下,综合运用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起公诉、检察建议、申请先予执行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打出“组合拳”,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成效。
先予执行生态修复
吴湘组织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被警方当场抓获。2018年5月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本案有3个特点:
作案地点特殊。作案地点为长江干流与洞庭湖连通的重要水域,是长江江豚种群进行迁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
作案方式特殊。“门板式”电网能够释放出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使用渔船拖着带电渔网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是一种毁灭式的捕捞方式。
非法捕捞数量巨大。据评估,造成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400多万尾。
2018年5月29日,岳阳楼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考虑到禁渔期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时执行,将不能完全修复洞庭湖生态资源。为此,岳阳楼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吴湘等12名被告于当年6月25日前交付68666元,购买成鱼和鱼苗后在指定水域放流,并共同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等拘役,没收作案工具。吴湘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这是一起非法采矿案。
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等人在长江镇江段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后运输至砂库予以销售。
警方对本案立案侦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提出3点取证意见:研究论证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重点收集有关盗采江砂数量的书证,并对江砂价值进行认定;查证受雇佣人员、收购江砂人员的作用和主观故意,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市场上,江砂存在出水价、抵岸价、离岸后销售价等不同价格,价格受运输、销售地点远近影响较大。
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将江砂运输到岸边并被砂商收购,其牟利目的才实现”“以距离较近的镇江本地抵岸价格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较为有利”等因素,提出以江砂到达镇江本地的抵岸价格作为鉴定江砂价值节点,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此外,公安机关还进一步查明:江砂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非金属矿产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李兆海等4名受雇佣人员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积极提供协助,且4人长期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并多次逃避行政处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等人缓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专业打击黑恶犯罪
非法采砂,利润巨大。
黑恶势力也盯上了这块“肥肉”。
在刘洋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组织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流窜作案,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长江武汉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予以控制。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经查实,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该组织共计敲诈勒索2381船次,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聚敛钱财达173万多元。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认为该案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转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进一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对刘洋等16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洋等16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其间,江汉区检察院通过剖析案件特征,分析了监管和执法方面问题,提出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控制长江武汉段水域采砂行业的对策建议,包括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构建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构建涉黑案件“侦捕诉”协作机制,推动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江武汉段非法采砂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1月至5月的水质检测显示:崇明区黑臭河道(以小河小沟为主)约1000条。5月17日,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办发出通知,要求各乡镇进行自查并整改落实。
两个月后,经第三方检测,相关乡镇辖区内河道仍存在诸多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
2018年8月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8·06”黑臭河道办案组,通过询问乡镇河长办负责人、走访听取河道周边村民意见、利用无人机等设备现场查看等,确认堡镇、中兴镇、长兴镇内10条河道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质油黑污染,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随后,崇明区检察院分别向三镇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三镇加强对水治理工作的重视,依法履行对受污染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并提出了具体治理建议。为增强检察建议实效,崇明区检察院在长兴镇政府组织开展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
三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聘请社会化养护单位,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拆除违建、生态修复、加快居民生活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施工进度、确保“雨污分流”等措施,落实黑臭水体整改。
经崇明区检察院跟进监督,整治后定期监测数据显示,崇明区优于三类水质的水体占监测水体70%以上,优于四类水质的水体约占90%,全区水体质量已有明显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