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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规范宣传语

    发布时间:2019-03-01 11:16    浏览次数: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芬棉 证监会日前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与《管理办法》一起征求意见的还有其相关配套规则。《管理办法》是对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公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并结合最新修订内容加入“机构”两字。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管理办法》对于基金宣传有明确规定。对于销售公募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恶意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对于销售私募基金特别规定,要求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互联网、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者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公开或变相公开销售。

《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宣传管理》),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并且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应当提醒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与此同时,多年来许多常用来宣传的词语被禁用。《宣传管理》明确,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使用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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