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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权介入

    发布时间:2019-02-21 16:13    浏览次数:

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

近年来,校园霸凌案件呈现多发高发态势,而在此类案件中,成年人应当如何介入、如何界定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成为司法难题。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就涉及未成年人正当防卫。未成年人陈某与多名未成年人发生纠纷并遭到围殴,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3人,经鉴定,该3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此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认为陈某的防卫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并且,对方在陈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陈某持刀挥刺也没有不相适应之处。综合来看,陈某的防卫行为虽有致多人重伤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

最高检在此案例中同时说明,对于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但是,冲突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介入时,应当优先选择劝阻、制止的方式;劝阻、制止无效的,在隔离、控制或制服侵害人时,应当注意手段和行为强度的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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