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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18 11:37    浏览次数:

法制日报讯 记者蔡岩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

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经过近30年的高速发展,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在承接跨国企业转移、促进外贸增长、带动国内产业升级、稳定地方就业、推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200多万个直接就业岗位。海关决定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还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并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对于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企业,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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